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之有权机构决议法律要点分析公司事务

深圳律师 2021-12-13 13:50
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享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需要为他人担保的情形,本文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有权机构决议法律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经有权机构决议同意

目前结合相关司法判例主要有以下两种倾向: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经有权机构决议并提交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相关文件。通过相关司法裁判,法院判定(2016最高法民申2633号裁判原文):“谢利明在代表圣帝隆房地产公司向敬业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时未提供《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圣帝隆房地产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而敬业担保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专业机构,本应对谢利明是否越权尽到更为谨慎的审查义务,但其并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不构成善意。与此相应,谢利明越权出具《反担保保证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该保证书对圣帝隆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经有权机构决议并提交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相关文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公司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同意而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无效。通过相关司法裁判,法院判定(2017最高法民申1696号裁判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及股东等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属于公司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相对人是否审查公司章程及相关股东会记录,均不应影响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赞立公司关于许立力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内部程序,不能约束交易相对人,不能以未经公司有权机构同意而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无效。

二、相对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尽的审查义务范围

通常来讲,一方面,相对人需要对公司提供的有权机构决议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公司章程中是否对公司对外担保做出规定;2、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机构作出;3、决议是否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4、参与决议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者董事等。另一方面,相对人需要审查公司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

其中,相对人分为三种:一是专门从事银行、金融、担保等行业的专业机构,二是从事商事交易的一般商事主体,三是普通民众。相对人(尤其是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在接受公司担保时,仍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决议文件等与担保相关的材料证明其对外担保经过内部有权机构决议同意,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存在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公司未按照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不构成表见代理而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权机构出具决议的审查要点

(一)对有权机构决议出具程序的审查

 1、出具决议所采用的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决议。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5)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上市公司应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3、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经撤销,该决议自始无效。

4、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设定抵押的,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

(二)对权限的审查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与股东持股份额紧密联系,可通过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等方式查询持股份额。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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