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法律小知识公司事务

长沙律师 2021-12-13 13:50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股东出资概述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即股东出资可分为两大类,即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一是可以评估作价,二是可依法转让。

同时,非货币财产未经评估即入股,出现纠纷后,需对非货币财产重新评估;如评估价值低于公司章程记载价值,则该股东不仅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

(1)货币无金额限制。(1元钱也可设公司)

(2)货币无来源限制,所占即所得。(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实物出资

(1)所有权换股权。

(2)非货币出资:可作价+可转让

(3)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依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受让公司:善意+支付合理价格+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不动产(知识产权)

(1)交付未过户

①办理权属变更后,该出资瑕疵可补正;

②实际交付财产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2)过户未交付

①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主张其向公司交付;

②实际交付财产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股权出资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债权出资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设立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用来出资;

(2)上述瑕疵可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不得用于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4、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具体方式为:

①股东用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按期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②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将该财产及时向公司交付或办理过户。股东未按期出资、足额资,需要承担两份责任,即:继续履行补足出资及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5、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属于发起人股东。与通过继受取得股权的后加入股东不同,发起人股东除自身的出资责任外,还需对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发起人股东,要牢记:一个人出资,并不安全;大家都出资,才是安全。

如发起人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则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发起人股东继续出资,其他发起人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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