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于物业子公司的(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公司事务

河北律师 2021-12-13 13:50

1.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从保抄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袭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知》;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道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法律服务管理相关规定

掌握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对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际运用水平,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行为,更好地保障业主、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通过运用相关的物业法律法规,使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能更好地掌握和区分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的管理服务中对物业和业主的责任与权限以及服务范围和内容,同时也能使员工掌握和运用物业的法律法规,做好本职工作并能够更加有效地与业主进行沟通。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应,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详见附录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闰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法律。

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合同法》。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

《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主要是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词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坏责任作了明确的责任规定。《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7)《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由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8)《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而制定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由建设部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9)《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绪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由建设部和财政部于2007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而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于2003年11月13日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为了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由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M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于2002年3月5日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

(14)《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为了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由建设部于1991年2月4日发布了《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7月1日起实施。 (15)《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消费的理念。

3.对于物业法律知识

应该有的。

目前,根据国家法律相关精神,物业费应当实行一价清制度,也就是缴费只能一次,第二次收费就属于违法行为,业主有权进行投诉。

不过,换句话说,办卡,只有业主可以办,可以大大减少外来不明车辆进入,减少危险发生,对防盗,防破坏很有好处。

这20元,物业应该是收取的“工本费”,就是材料费,这个应当有相关的物价部门的批示,没有就是违法收费。

建议先和物业沟通,如果该费用是一次缴清,以后不额外收费,则应当认定该费用是材料费,是为了更好保证业主利益,如果是每年收取,则属于乱收费现象,业主应当投诉。

安保是防患于未然,不要等出事了再到处追究责任,我想谁都想平平安安吧。办卡是为了保证业主安全,减少外来不明人员和车辆进出,如果只是一次收费,虽然业主有权投诉,但是建议还是理解一下物业的苦心。但是,如果借此每年多收20元,就是物业借防盗名义乱收费,业主们一定要联合投诉!

另外,物业费指的是业主在小区内的卫生,安保等费用,卡费应该是材料费用,不属于此,但是这应该是选择性服务,不能作为强制标准。物业此法以安保为目的,但方法本身是不合法的,业主当然有权利投诉。

4.关于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6)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33)4、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6)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54)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59)7、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65)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67)9、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4)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76)11、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8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87)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90)1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92)15、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

5.试述物业公司的法律地位,其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

(一)物业管理公司是合法的企业法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要有独立的财产,有办公的地点,有自己的名称,并有明确的经营宗旨以及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物业管理公司应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其市场地位、经济运作、法律地位等应与其他企业一样有相同的权力和义务。同时由于行业的自身特点和服务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国情,企业在追求利润时,绝不能一味地只考虑利润,而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二)物业管理公司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性企业

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业主或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受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经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与被管的关系。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普及,住房制度的改革,业主产权关系明确,将逐步形成一种以业主或使用人委托形式为主,政府指定或产权单位自管等形式为辅的物业委托管理模式。

这样,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会更加明确、具体,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形式主要靠法律法规或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小区管委会(业主的代表机构)可以根据拟定的法规、合同内容公开招聘物业管理公司,竞争择优上岗。

(三)物业管理是一个特殊的服务性行业

物业管理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由于目前我国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发展阶段,政府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政府对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其内容有:建筑物外观、区域内的市政设施、区内的环境、区内的保安等社会管理工作。一个小区的落成和使用意味着新的居民群体的形成,必然存在着每家每户的社会管理、社会公益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应和各级政府、医疗、政法等部门加强联系,随时传达新政策、新法令、协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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