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本质是什么,如何理解?工程建筑

西安律师 2022-01-04 1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意见是真正的“证据之王”,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结果。司法鉴定本质是一项举证责任。举证义务人逾期不申请鉴定的,视为举证人放弃举证。

  一般而言,承包人就工程造价负举证责任;发包人对工期、质量负举证责任。举证义务人逾期不申请鉴定的,视为举证人放弃举证。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具体造价金额,又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命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规则》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生冷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中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定申请本质是举证义务。《福建高院关于施工合同的解释》(见《福建寻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导致工程造价无法确定的,如何处理?答:除依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需经鉴定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申请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鉴定申请应当在一审程序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到二审时再申请,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支持,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安徽高院施工合同解答》(2013.12.23)第19条指出:工程价款、质量等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的,经一审人民法院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在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上述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又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反过来,当事人在一审已提出鉴定申请,但法院应当准许而未准许,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能以一审法院程序不当发回重审。

  法院应履行释明义务。《广东高院施工合同解释》(粤高法【2012】240号)第25条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所以,法院还负有释明义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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