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建材涨价供应商起诉调整合同价格法院:驳回工程建筑

广州律师 2021-12-27 20:56

案情简介

       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因合同一方房地产工程延后,受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建筑材料供应方成本提高,因而利益受损。日前,潍坊市寒亭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最终驳回原告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6年12月,原告济南某建设集团中标被告迁建项目“PVC塑料发泡板材厂房”。随后,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以1200万余元的价格将PVC塑料发泡板材厂房发包给原告。同时,合同还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能调整合同价格,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除工程变更以外的一切风险。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施工备案手续办结时间延后,原告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计划开工日期拖后6个月,导致原告采购工程项目所需的主材价格大幅上涨,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履行将亏损严重,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将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寒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款为1200万余元,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综合单价包含除工程变更以外的一切风险等,上述约定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主要建材价格产生变化的市场风险承担条款,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预见到建材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建材价格上涨,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主要建材价格发生变化,是否适应“情势变更”原则?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形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者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综合单价结算,并且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上述约定系原、被告对施工期内的人工、材料、工期等相应的价格条款市场风险的自愿承担条款,同时也说明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上述各项可能存在价格变化风险。原告主张主要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化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即本案中即使主要建材价格发生变化,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适应“情势变更”原则。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法院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予以确定。另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主要建材价格发生波动系来自于市场之外的原因,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来源:潍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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