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权规范梳理与争议问题工程建筑

杭州律师 2021-12-27 14:26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原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依据的划线部分仍适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有依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尝的权利。从合同法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也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该依据的划线部分仍适用)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有依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2.第一种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预先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起诉请求确认上述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确定该预先放弃承包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对承包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预先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起诉请求确认上述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期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即使工程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果受让人对工程的转让存在过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所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争议问题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A应诉讼或仲裁提出。江苏等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B.发函等提出亦有效。上海等地采B观点。

最高法院采A观点的裁判有:(2017)最高法民再389号“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申2502号“广西南宁锐建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永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省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采B观点的裁判有:(2018)最高法民再84号“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41号“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争议问题2: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A可一并转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B不允许一并转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的通知》3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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