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之不利物质条件工程建筑

东方律师网 2021-12-26 06:16

索赔案例

2013年8月,A置业公司与ZX建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某大厦由ZX建工负责承建,合同工期500日历天;工期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经ZX建工代表确认后方可相应顺延;合同工期提前或延误的,每天奖罚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

招标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洪了《地勘报告》,说明“各孔均未釓地下水.场地南部部分钻 孔土层遂度较大同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枉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中表述“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查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道路和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报毁物业的风险、挖掘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枓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項了解不够充分为由而向发包人索赔,并不能免除其依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责任”投标前承包人应发包人的邀请也对现场进行了踏勘;2013年8月ZX建工在完成了临时设施建设及施工准备工作后进行试开挖,开挖后发现地下土质湿润,有渗水现象,极有可能存在地下水。

考虑到在专用条款中的承诺和进行过现场踏勘的情形,承包人担心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降水措施,相关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将难以获得补偿,因此在申报发現地下水的情况和准备采用的降水方案后自行停工等待发包人的回复。后续双方就停工及因采用额外的降水作业所产生的费用及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产生争议,承包人向笔者征询意见。

笔者认为,相关的费用和工期应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一项是停工等待发包人答复期间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另一项是采用克服不利条件的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其中,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等待期间的费用与工期延误,这是因为作为专业的承包人在出现不利的施工条件时,如果该种条件并非是无法克服的,承包人应当采用合理的措施继续施工,因此承包人由于担心申报的方案无法茯得费用补偿而停工等待的期间及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仅能自行承担。

关于确实为克服不利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工期延长则更多地需要考虑该等不利条件的具体清况和承包人采用措施的合理性。在前述案例中发包人就如承包人所料提出了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承诺不予主张费用并进行过现场踏勘的事由,拒绝对由于《地勘报告》错误所导致的額外降水费用进行补偿,仅同意按额外降水工作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笔者认为,尽管承包人确如发包人所述的在投标前进行过现场踏勘,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过就有关情形放弃工期及费用索賠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因为施工条件客現存在的复杂情况,尤其是地下条件与《地勘报告》 的差异在現场踏勘时确实无法知悉。因此,基干公平的原则,对干承包人确因地下条件与《地勘报告》存在差异而额外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朴偿。双方最终经友好协商,对于停工等待工期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对于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拖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各担50%,工期相应顺延。

律师点评

不利的物质条件在工程中经常出现,其补偿的范围一般结合考虑该等不利条件的不可预见程度及承包人所采用克服手段的合理性。简言之,相应不利条件越不可预见,承包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越大,而承包人获得补偿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其采用的必要的克服手段,超过必要限度的克服手段所涉及的费用,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性。因而,在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承发包双方除应落实相应争议的具体情况及争议所涉内容在施工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外,应者重在前述两个方面收集证据并进行论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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