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之成本变动工程建筑

贵州律师 2021-12-22 09:57

索赔案例

2010年9月4日,S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与D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一份厂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S公司承建D公司位于金湖县衡阳南路与金宝南线西面转角处的一号厂房1栋、二号厂房2栋、三号厂房1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一切项目(不含屋顶双T板、双T扳吊装及层顶防水),约定合同签订后7 日内开工,140天内完工(1号厂房尽董100天完工),采用固定价款1253万元,其中1号厂房500万元,2号厂房2栋576万元,3号厂房177万元。合同第38.2条“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第(5)项约定:“人工单价差价(承包人的投标价-定额价),按《关于调整江苏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淮建规最近文件),只计取税金和工伤保险费。”合同签订后,S 公司进场施工。2012年5月、6月,D公司搬入未经竣工验收的厂房。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协商不成,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S公司申请委托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合同内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工程,以及涉案工程的建筑材料、人工工资调差等进行司法鉴定。关于人工工资调差一项,鉴定意见为2,887,654元(其中包括人工工资、税金和工伤 保险费,未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D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人工调差只计取税金和工伤保险,不应计取其他费用,包括直接支付给工人工资调差547,2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遵循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价款人工单价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差。人工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为直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等费用。本案合同中并未约定不计取直接费用,且不计取该费用危及工人利益,故应按照相关规定计取直接费用。鉴定报告计取直接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计取间接费中的税金和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并无不当,对D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的,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等施工成本的变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调整合同价款的,难获法院支持:如果成本变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包干风险范围,承包人可以成本变动为由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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