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法律法规(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哪些对工程项目保险做了相关规定)工程建筑

孙律师 2021-12-13 13:50

1.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哪些对工程项目保险做了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中国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划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3.2004年1月16日起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的经济救济,分散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实现行业共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市建设安全协会集中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自缴纳保费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原因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以上保险范围内的人员统称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应按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施工场所内从事管理或作业,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致残、伤亡; (二)因乘坐本单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为抢救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与施工工程相关联的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根据合同造价确定交纳保险费的相应费率: 工程合同造价M(万元) 费率(0/00) M≤500 1.2 5001.1 10001.0 50000.8 100000.6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缴纳。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额为十四万元。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工伤事故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付: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一次受伤造成多处伤残,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不累计。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受伤,每次均按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累计最高赔付十万元。 第十七条 意外伤害发生后,投保人应在发生之日起5日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告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申请保险赔偿。

第十八条 投保人申请索赔,应提供下列证明: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二)保险单及保险收据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市(区)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医出具的伤残证明; (五)申请治疗赔偿,应提供市(区)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 (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条 上年度未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的施工企业,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其保险费在原基础上降低5%;连续两年未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的,其保险费在原基础上降低10%;连续三年未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的,其保险费在原基础上降低15%。施工企业若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该项奖励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当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费费率在原基础上,省、市级先进企业下浮0.10/00,部级先进企业下浮0.20/00。享受部级先进优惠的企业,不再享受省、市级先进优惠。

施工企业若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该项优惠即行终止。 评为“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在享受先进优惠的同时,还可以在保险费。

4.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

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

5.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6.什么是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什么?工程保险的具体分类-工保网 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安装工程保险 所谓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保险的姐妹险种。它专门承保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及安装期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科技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与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该类保险业务更具专业技术性和科技开拓危险性,且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直接关系。科技工程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工程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其共同特点就是高额投资,价值昂贵,且分段进行,保险人既可按工程的不同阶段承保,又可连续取保。

科技工程保险是以各种重大科技工程或科技产业为保险标的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它是随着现代高科技、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工程保险业务。同时,由于具体险种的属性、功能、应用都各不相同,因此又可以划分为: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职业责任险、建筑安装一切险、安全生产保险以及建设工程相关保险。

1 工程质量保险 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

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2 工程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犯罪行为,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后可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保证保险分为确实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两类。这里所述的工程保证保险主要指确实保证保险,险种具体细分为:业主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业主履约的一种保证担保。

由保险公司向承包商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若业主违约,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的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

一旦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差额保证保险 差额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按照其投标价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标价履行完成,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预付款保证保险 预付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将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

其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险人是发包人。如果承包商未能履约或全部履行预付款返还或抵扣义务,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随着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责任随之减少直至消失。

付款/支付保证保险 付款/支付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付清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农民工工资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费用或农民工的工资,则由保险公司补齐差额,如果全部未能予以支付,则由保险公司进行全部支付。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保修保证保险 保修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

当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不予进行维修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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