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不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工程建筑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1.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不当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在我国,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成为建设领域的万恶之源,引发大量农民工工资拖欠,滋生愈演愈烈的贪污腐败,并引起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

1、法律、法规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

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作有相应规定,但各部门的执法规范不统一,各地的各级法院在处理上述这些问题时也是尺度不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虽然司法解释对上述行为做了行为无效的规定,但该规定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还远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问题。

重要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标准做出明确的、统一的标准,造成目前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有法难依、违法难究、执法不严、难以执法的尴尬局面。2、转包等违法行为成为引起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万恶之源”。

早在我国《建筑法》施行之前,1997年7月12日,浙江常山县纺织局五层职工宿舍楼发生粉碎性倒塌的恶性事故、造成在大楼内的39人中36人死亡、3人受伤的惨烈后果,这是一个对《建筑法》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常山县第二建筑公司把整个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段书荣,包工头在施工中降低施工标准、严重偷工减料所致。

近年来,我国立法通过《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之后,转包等违法行为以及变相的转包等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政府相关部门虽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因转包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仍频频发生,并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典型的有如下三起事故。

(1)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施工过程中系统内外层层转包造成21人窒息死亡的塌陷事故。发生于2008年11月15日,造成21名工人活埋致死的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塌陷事故,被称为“中国地铁建设史上最严重的事故”。

经国务院调查认定,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11.15”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层层转包工程是主要原因。中标工程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系统内外层层转包,首先,该公司把中标工程整体转包给下属的独立法人中铁四局,中铁四局又转包给下属的六公司,六公司在施工现场又分包给不同的分包商,导致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对死亡人员姓啥名谁的身份情况也不知情。

转包后的施工单位中铁四局以及六公司对湘湖站项目部管理失职,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检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引起局部范围地下连续墙产生过大侧向位移,造成支撑轴力过大及严重偏心,部分钢管支撑失稳,基坑支撑体系整体破坏,引起基坑周边地面塌陷。

湘湖站项目建立以后,中铁四局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随意变动,项目经理长期缺位,变动后的项目总工没有工程师职称,不具备任职条件;现场施工员未经资质培训,无施工员资格证;劳务组织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教育不落实。项目部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施工。

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北2基坑底部和基坑端头井部位地连墙有侧移现象,以及监测单位不负责任,监测数据失真等重大安全隐患,都未引起重视和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在发现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过设计报警值,以及发现风情大道下陷、开裂等严重安全隐患后,仍没有及时采取停工整改等防范事故的措施。

同时,建设方杭州地铁集团公司对地铁建设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表未及时向有领导报告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下令停工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教师公寓外墙改建施工转包致死58人、伤73人的11.15大火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存量房屋、共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重大火灾。当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正在进行大楼更换钢窗和外墙增加保温层施工时,10层脚手架上电焊工坠落几个零星的火星引燃外墙保温材料并迅速引起大火并迅速蔓延。

当日18时30分,大火才基本被扑灭。11月19日,经对遇难者遗骸的DNA检测,“11.15”火灾事故遇难人数为58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人,另有73人在本次大火中受伤。

2011年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

3.违反建筑法规的案例

近些年来,我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2011年城镇化率达51.3%。

二是,建筑业的地位日益显著,对国民经济贡献突出。建筑业企业7万余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4千余万人。其中,特级企业265个,一级企业8035个。为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

三是,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积6.7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8.1平方米,均增长了4倍多。住房质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设施与环境大为改观。

四是,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灾案

“上海11.15火灾”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10.11.15)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倾覆(2009.6.27)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

(2012.8.24)

“瘦身钢筋”问题

西安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钢筋”问题。201O年11月媒体报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我们调查发现,当时,西安多个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 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筑工程多发问题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1.2 法的适用规则

1、层级效力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不溯及既往原则

1.3住房城乡建设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规18部,部门规章101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体系框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

4.建筑工程无证施工如何处罚

建筑工程无证施工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有哪些危害和影响

主要表现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工程质量、结构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违反法律规范实施的建筑行为,其重大的影响是降低了建筑从业群体对“勤劳工作”、“守法诚信”等价值观念的认同,严重破坏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一些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意图绕开监管部门的监督,有的采用未经检验、检测的材料用于建筑工程,甚至于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导致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损害。

对“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施工证进行施工,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可以给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建筑法规的案例

近些年来,我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2011年城镇化率达51.3%。

二是,建筑业的地位日益显著,对国民经济贡献突出。建筑业企业7万余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4千余万人。

其中,特级企业265个,一级企业8035个。为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

三是,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

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积6.7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8.1平方米,均增长了4倍多。住房质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设施与环境大为改观。

四是,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灾案 “上海11.15火灾”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人有期徒刑。

(2010.11.15)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倾覆(2009.6.27)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 (2012.8.24) “瘦身钢筋”问题 西安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钢筋”问题。201O年11月媒体报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我们调查发现,当时,西安多个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 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筑工程多发问题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1.2 法的适用规则 1、层级效力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不溯及既往原则 1.3住房城乡建设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规18部,部门规章101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体系框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

6.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处哪些处罚

法律、法规对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没有直接作为具体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则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应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128号]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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