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工程建筑

石家庄律师 2021-12-13 13:50

1.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

2.我国目前有关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

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

(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3.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主要法律有哪些

一、《价格法》:对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位 根据《价格法》的有关条款,对价格的管理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位主体是经营者,形成的途径是通过市场的竞争。建筑工程造价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手段,依据市场的调节而形成的价格,按《价格法》规定,应属于市场调节价。

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通常都是按照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开展的,评标、定标时中标价也是在接近标底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这一做法,不能充分地体现市场的竞争,也不利于施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国家对投资体制深化改革措施的出台,这都意味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今后工程造价要逐步由原来以国家发布的指令性定额定价转变为国家定额指导下,按企业个别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计价模式。

《价格法》的出台,规范了价格行为,发挥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业的价格束缚,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场,提高建筑技术和管理水平,发展建筑业提供了价格保障。 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经济活动中工程造价的市场取值 《合同法》是经济领域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部法律。

第十六章“建筑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中就包括了工程造价,“释义”中明确了当事人须根据工程质量的要求和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与《合同法》一样,《招标投标法》也是经济领域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部法律。

《招标投标法》中涉及价格的条款有四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及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从这些条文来看,何为“合理”呢?是否最低价就能中标呢?回顾历史,工程造价的改革在建设部1992年提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九字方针指导下,产品价格总体求合理,建筑产品的价格由原来指令性的产品价格变为指导性价格,由过去的静态管理进入了动态管理,继而实现量价分离,企业自主定价,建筑产品通过承发包交易的这种形式完全得以实现。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意味着建筑工程承发包的交易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挑战,也蕴涵着发展的机遇,那就是如何代表投资者、生产者的利益,合理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 三、《建筑法》:指导工程造价的市场动作 《建筑法》是规范、监督建筑活动、维护建:市场的一部法律。

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第十六条写入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也就包含了合理价中标的原则。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确定,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招标不是为压价而压价,而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时间等诸多因素来决定其造价。

作为业主方,我们当然要考虑使造价最低,可我们也不盲目压价,也考虑实际价格转移部分的资产,还考虑承包商、设计、施工、咨询等各方面的利益。国外招标工程也实行低价中标,但不承诺最低价中标。

一般情况下,在资格审查、技术评审中处于前4名的承包商在商务报价中较低者中标希望最大,但报价最低的不一定中标,如果有亏损危险的报价,作为业主方,我们也不会选择这样的承包商的。所以,合理的中标价应该体现出“质优、价廉、工期短”。

4.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是什么

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21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61、工程项目风险分类:A、按风险来源划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除、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B、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业主的风险(人为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承包商的风险(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为:可管理风险、不可管理风险;按风险范围划分:局部风险;总体风险; 262、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环节):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风险对策的实施;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 263、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识别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识别风险的性质;识别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 264、风险识别的方法;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风险调查法; 265、风险识别的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单; 266、风险分析与评价的任务:确定单一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析单一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大小;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时间;分析各个因素的风险结果;控制这些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程度;在单一风险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多种因素对项目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 267、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的方法: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敏感分析法等; 268、项目风险分析应对策略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269、监控风险管理计划实施过程的主要内容: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及时发现和度量新的风险因素;跟踪和评估风险的变化程度;监控潜在风险的发展、监控风险发生的征兆;提供启动风险应急计划的时机和依据; 270、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对对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营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相关文章: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浓缩精华汇总。

5.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

向你推荐一本书《工程造价新手应该掌握的知识与技巧》,工程造价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应该是多方面的,涉及面很广,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或某些知识点上,而应该专中求广。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知识都能用到。你也可以在网上阅读。

同时希望你去读一读《工程造价相关知识》

这是造价工程师资质考试四本书中的其中一本。这本书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提供以下主要法律法规,仅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149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14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2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5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PDF版)

?2007版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合同范本

6.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有哪些

建筑法 《建筑法》实施的时间1998年3月1日。

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一)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8项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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