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管理法律法规(一般工程承包法律法规有哪些)工程建筑

云南律师 2021-12-13 13:50

1.一般工程承包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承、发包有关的主要法规有: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哦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六部规章和规范文件。

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方式在法律上无效。

2、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三、对于一些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这些工程项目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

2.国家对外包工程管理有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4.企业外包业务方面国家有什么法律法规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机关下发的通知,针对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给出了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扩展资料:

第六条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 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5.《建筑法》对工程的总包与分包的如何规定的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合同方面要看《合同法》。

6.关于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被施工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承包商的选择 4.1.1 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 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生产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 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生产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 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4.2 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 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生产部审查同意. 4.2.2 由生产部协调其他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 4.2.3 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外来人员入厂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4.2.4 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 安全教育. 4.3 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4.3.1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2 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3 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4.4 生产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有哪些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所谓发包、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

其中,把某项工作交给他人完成并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报酬,是发包;承揽他人交付某项工作,并完成某项工作,是承包。发包与承包构成发包、承包经济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种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其中,建设单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发包人,又称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者的身份向建设单位承包,有义务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有权获得报酬的企业是承包人,又称乙方。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通过参加市场竞争来承揽建设工程项目。

这样,可以激发企业活力,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僵化的体制,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活跃和繁荣。本章将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的条件与方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联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规范分别加以阐明。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 《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

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

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

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9.外包工政策

总的情况来说,外包工与合同工差别大,只是有些公司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当事人不理解法律法规,这社会就有这么多不公平的事情。按你反应情况,那公司是违反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务派遣工,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外包工,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是否是外包工,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其中包括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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