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我国工程设计施工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工程建筑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1.我国工程设计施工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搜集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原装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88)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6、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0)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8、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12、公路工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13、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1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程(GBJ25-90) 1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6、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17、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 96:97)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二、建筑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积极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5、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的合同管理文件 6、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7、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9、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订本 10、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1、建设部: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1)违反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注: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什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4.搜集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法律法规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原装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88)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6、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0)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8、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1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12、公路工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13、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1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程(GBJ25-90)

1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6、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17、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 96:97)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二、建筑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积极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5、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的合同管理文件

6、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7、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9、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订本

10、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1、建设部: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5.工程勘察设计法规说的是什么

国家制定的,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勘察,是 指对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条件等各种自然地质现 象所进行的测量、钻探、测试、观察、分析研究和综合 评价的工作。工程设计,是指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 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安排。

中国制定的工程 勘察设计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发 出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 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83年10月),建设部 发布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991年7月)等。

6.我国勘察设计行业的主要法规是什么

在市场竞争中,除国家(或地方)制订了一些必要的法规(如建筑师注册法等)之外,一些行业性的协会、学会也制订了一些职业道德准则,以保证比较公平的,有序的竞争。

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法规文件中,其部分主要参考资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民用与工业建筑设计周期定额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7。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8。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9。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1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12。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13。勘察设计职工职业道德准则 14。

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15。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 16。

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及可行性研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2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5。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2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7.设计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承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工程设计有关的法规有哪些

一、建筑法 建筑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各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二)有关的罚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于处罚;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例题:建筑工程招标的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哪个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A招标公司B公证机关C建设单位D施工单位E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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