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设施法律法规(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哪些)工程建筑

杭州律师 2021-12-13 13:50

1.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哪些

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2.《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建城[1992]68号)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95)建城市字第1号)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市政工程: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

2.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哪些

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221号)

2.《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建城[1992]68号)

3.《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95)建城市字第1号)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市政工程:

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

3.市政工程常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哪些

1.<> (建城[2002]221号) 2.<> (建城[1992]68号) 3.<> ((95)建城市字第1号) 4.<>(GB50319-2000) 5.<>(GB/T50326-2001) 6.<> (GB/T50328-2001) 7.<>。

4.城管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地方也有管理规定的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

以下是各法律法规的总称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5.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国务院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省市地方性法规(各个地方法规有些区别,下面列举武汉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行政规章:

?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桥梁融雪防冻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6.有哪些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

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供水设施管理、公交设施管理、园林设施管理、环卫设施管理等。

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7.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1982年8月21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市政工程方 面一部重要的法规。

条例共7章27条。总则中规 定: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 施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属于城市市政工程设施。

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是市政工 程设施管理的方针。市政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基建 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实行统一 规划,统一建设。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 施。

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条例对各类市政工 程设施的管理作了原则规定。

8.公共知识及城市管理的主要法规

1 城市建筑管理1.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商业地产招商策划 ?房地产调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1.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1.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1.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1.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1.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1.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 城市管理监察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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