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期延误,市场材料、人工成本大幅上涨或紧缺,如何应对?工程建筑

昆明律师 2021-12-13 13:50
承包人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确认延期事实,办理停工复工。重新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并提交监理和发包人确认,重新商定新的工期安排。发包人对于不可抗力事由导致的材料人工费用上涨予以补偿承包人。发生疫情期间,材料和人工费用成本涨幅较大,能否对原 施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增,区分以下情形:有约定调价条款 原施工合同中对发生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可调价格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调价。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施工合同没有调价约定,如为固定价不可调、定额计价或调价约定不明的,建议可依据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条款,变更约定计价并书面明确。或根据不可抗力,将该部分材料人工费用上涨作为损失,向发包人进行主张。承包人对下游材料方、劳务方及时通知停复工和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计划,落实材料、机械、人工进场时间,避免不必要的停窝工损失,对下游材料人工上涨予以协商确认合理价格,如下游合同无不可抗力事由的调价条款或过分高于合理价格,无法协商一致的。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影响根本履行的,可解除合同。对于可以继续履行但显失公平的,可根据情势变更要求变更合同。向法院请求按照公平原则补偿差价。值得注意的是,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有效成立,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履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则不能成为迟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不可抗力只是致使合同暂时不能按期履行,则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从而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在适用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合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规则是指合同成立之时,作为合同关系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外界环境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本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如果继续坚持履行合同,将会给该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而有悖于公平诚信原则,此时允许处于不利的一方寻求法律救济,对合同条款适当进行调整的制度。总而言之,此次疫情建筑施工企业如以不可抗力事由进行救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避免损失扩大等义务,否则法院仍然可能判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承担责任。在无法运用不可抗力进行救济时,可以考虑依靠情势变更之规定,要求法院酌情裁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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