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词怎样写房产纠纷

郑州律师 2021-12-13 13:50

房屋漏水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作了调查访问。今天,又参加了庭审。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针对本案的基本情况,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盼采纳。

一、当事人的主体问题。

1、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

原告与本案中受损财产没有利害关系。本案适格的原告应为受损房屋的业主本人。

2、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

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为涉诉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涉诉房屋的承租方。因涉诉房屋于20xx年1月16日已出租给案外人xxx,经过签订租赁合同和实际占有行为,承租方已经实际控制了租赁物且双方在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中已约定: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发生损害,由承租方负责。

二、原告对造成本案财产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对财产损害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1、原告私自拆改受损房屋的主体结构,导致本不应有的财产损害发生,对本案的财产损害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违反《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拆改

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过错。试想,如果原告不违法将卫生间的承重墙体拆除,随意变更房屋设计用途,而是将卫生间内铺上地砖,安装地漏,那么原告所主张赔偿的损害还会存在吗?

2、原告在损害发生后,未积极有效采取措施阻止损害结果的扩大。

原告未在发现卫生间渗水时将相关财物转移到安全处,明知将受损财物“长时间浸泡”或“长时间在潮湿的空气里”,会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并没有合理有效采取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在此财产损害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责任。

3、原告在居民楼中从事商业活动未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严重危害相邻关系。

根据公司注册和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楼中办公注册应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原告租用住宅用途的民房用于商业活动并没有取得相邻业主包括被告在内的同意,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对本案财产损害赔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里被告声明将保留向原告追究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和将居住用房违法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活动而给相邻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如今,被告已经积极了“采取真正有效地施工”等补救措施,及时停止侵害,排除了妨碍,并且修理、重作、更换了吊顶,恢复了屋顶的原状,并不像原告所称未积极的履行以上义务。那么在被告就此损害承担完毕大部分民事责任前提下,剩下的责任理应由原告独自承担。

三、原告请求的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1、原告不能就财产部分损害要求全部赔偿。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不是受害人财物只要受到损害,就全部更换。并且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就各方在损害事件中的过错来合理分担。很明显本案的赔偿标准也不能就部分损害要求全额赔偿,毕竟原告在诉状中也承认,仅是“缩短”了其财产的使用寿命。退一步讲,即使受损财产完全报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也应该恢复原状或用个合理的折旧价格来核算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原告所称的全额赔偿。

2、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予排除。

三、被告已按原被告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解意见,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就同一赔偿事件再次主张。

原告所主张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协商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又起诉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发生损害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在阻止损害结果扩大上存在故意行为,理应对本案的损害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及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鲁*律师

2014年月日

上述就是小编对“房屋漏水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词”问题进行的解答,代理词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民事纠纷时,由律师向法院出具的抗辩书,用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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