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被违法强拆,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按照“判决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赔偿房产纠纷

北京律师 2021-12-17 17:16

裁判要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九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南区政府决定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房屋损失的赔偿。

 二、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双倍过渡费的赔偿问题。

 三、关于停产停业损失。

四、关于宋培岩室内物品的损失。

 五、关于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六、上诉人提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及刑事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上诉人虽然主张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损失、电话、有线电视费损失,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因上访、诉讼产生的费用以及八大峡办事处出借给其的5000元资金不属于强制拆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宋培岩房屋损失1779668元,过渡费353282.4元,并返还《公证书》中《物品清单》宋培岩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如不能返还财产应赔偿宋培岩相应价款;

  三、驳回宋培岩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海燕

  审判员  张景凯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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