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廉租房法律法规(昆明廉租房的相关政策已经出台了,谁能详细介绍下)房产纠纷

牡丹江律师 2021-12-13 13:50

1.昆明廉租房的相关政策已经出台了,谁能详细介绍下

这是最近出台的昆明廉租房的相关政策: 昆明《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也正在紧锣密鼓的讨论之中。

根据《意见》,经相关程序确认,符合昆明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列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范围的家庭,才能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其中,廉租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拟按照建设成本价或略低于建设成本价制定出售价格。

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设成本的80%,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出售。出售价格需由县(市)区发改、财政、房管(建设)部门拟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与经济适用房不同,购买廉租房拟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意见》初步设定,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以得到最高级别的优惠折扣;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原则上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分期付款时间越长,所获得的优惠折扣就越少。

正在租住廉租房的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需按照未交房款的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而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签订合同后,则可把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存入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购房款,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并同样按照支付购房款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意见》显示,购买廉租房的家庭在交清购房款、维修基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拟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和捐赠等。

居住满10年,且住房条件改善的,经审查批准后,可按照原售房总额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并需按相关规定缴纳税费。10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需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出售。

购买廉租房的产权人,仅为优先产权,家庭成员、出资人和县(市)区政府为共有人。产权人需用住房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占有的份额。

购买廉租住房的产权人,获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获完全产权的,其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拟由县(市)区政府房管(建设)部门回购。 以上就是昆明廉租房的相关政策的最新消息,看看对你有帮助吗。

2.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扩展资料:

申请廉租房材料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无房户或者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口薄和身份证;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持有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交。

参考资料:昆明住建局-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3.廉租住房规定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现在了看看廉租住房规定吧。

● 廉租住房规定申请廉租房具备的5重条件? 廉租住房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一,申请人必须年满40周岁; 第二,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70平方米; 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四,申请人至少连续吃低保6个月以上; 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 廉租住房规定申请廉租房须提供的哪些种材料? 廉租住房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昆明廉租房申请

外地户口不能在昆明市申请廉租房。廉租房只是保障本地城镇贫困人口。

1.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5.《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法律责任有什么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关城镇廉租住房国家政策法规

从1999年4月22日建设部颁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开始,为了进一步发展廉租房,规范廉租房的管理,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廉租住房国家政策法规。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一、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二、2004年3月1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局)联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方式、租金标准、资金来源、申请、受理、配租程序、退出机制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三、2005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构成、计租单位、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监督检查等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四、2006年3月29日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

该通报指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快推进本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区)、县要积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确保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

各地要抓紧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建档工作,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五、2006年7月5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措作了以下规定:1、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2、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3、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4、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5、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六、2006年8月19日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七、2006年8月19日建设部下发了。

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管理及服务、实施程序、动态管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等作了相应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八、2006年10月1日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及退出机制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把廉租住房工作列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九、2006年10月16日区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作了以下规定: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7.廉租房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廉租房不得申请条件如下: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8.法律法规对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有什么规定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人 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目前,对城镇廉租住房 租金进行规范的法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于2005 年3月14日联合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具体规 定如下:(1)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 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租金 管理工作。(2) 定价形式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所谓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城镇廉租房租金的具体定 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3) 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人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 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 费用。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 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 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 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⑷计租单位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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