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常见房屋安全鉴定有什么内容)房产纠纷

孙律师 2021-12-13 13:50

1.常见房屋安全鉴定有什么内容

我们能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 ,从安全鉴定、工程设计到加固施工,为您提供一站式服务。

鉴定业务承接→收集资料→现场检测 →分析计算→评定等级 →出具报告→后期技术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获得该证书证明广州市致准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是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以下为我们鉴定过的部分工程广东美术馆房屋安全鉴定该建筑使用年代接近30年,目前结构已发现多处渗漏及局部开裂等情况,同时,考虑原设计施工的相关主体结构、围护结构、水电、消防体系等的局限性,且可能存在一定隐患,进行了本次鉴定评估工作,为整体加固改造升级使用提供科学依据。珠海横琴岛多联供燃气能源站值班宿舍楼检测鉴定对该建筑进行可靠性检测鉴定,出具对房屋结构的抗震及可靠性鉴定报告,对房屋安全性进行评估。

并设置沉降监测点进行结构沉降变形监测。越秀山镇南路2号民国建筑及其所在古城墙遗址安全性影响评估项目由于该建筑局部位于明代古城墙遗址的墙基之上,关于保留建筑与遗址保护存在不同意见。

需保证古城墙安全的前提下,方能让民国建筑与古城墙共存。因此进行这次安全评估工作,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建筑基础进行加固。

2.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房屋安全鉴定须经哪些途径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安全鉴定直接关系到房屋居住者和周围居民的住宅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十分重视。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二、房屋安全鉴定须经哪些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核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3.民事纠纷中有关房屋受损鉴定的法律法规

1. 实际依据

房屋损坏纠纷鉴定的实际依据可根据房屋的损坏过程分成三个阶段。

(1)房屋损坏前状况的检测数据和记录(笔录、绘图、照相、摄像)

(2)房屋损坏过程中损坏情况的跟踪检测数据和纪录。

(3)房屋损坏后损坏现状及模拟损坏全过程的检测数据和纪录。

二、房屋损坏纠纷鉴定的程序

(一)鉴定程序

房屋损坏纠纷鉴定应采用实用鉴定法,

鉴定程序如下:

1. 鉴定目的和内容

一般由与房屋损坏的相关方提出,主要是鉴定房屋损坏程度和造成损坏的原因及责任,有时需要确定房屋结构的安全度。鉴

2 初步调查

根据鉴定项目规模的大小和复杂难易程度,组成专项鉴定小组或专家鉴定组。首先要向与房屋损坏有关的各方了解房屋的建造和使用历史,房屋损坏的时间和过程,调查造成房屋损坏的相关因素,勘测影响房屋结构变形的周边地质地况。其次要查找原设计图、竣工图等有关原始资料并与实物核对、检查和分析。

3检查、检测和模拟试验

1)检查和纪录房屋倾斜及结构裂缝等损坏现状。

2)检查房屋的结构布?、支撑系统、结构构件、结构构造和连接构造。

3)检查地基或基础,必要时要开挖检查、勘探或进行试验。

4 )调查结构上的荷载、荷载效应及作用效应组合,必要时进行实测统计。

5)现场和实验室检测结构材料性能及几何参数。

6)必要时进行房屋损坏过程的现场模拟检测或结构试验。

4计算、分析和论证

根据现场的检查记录、结构检测的数据及现场模拟检测或结构试验的结果,进行房屋整体结构和单个构件损坏情况的对比,承载力的计算,分析损坏原因,提出鉴定结论,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论证。

5补充检测

对于在对比、计算、分析和论证阶段发现的问题、缺少的数据,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补充检测。

6

鉴定报告

1)鉴定报告中现场检测的内容必须详尽、细致、完善,须将所有检查到的房屋损坏情况和结构检测数据详细写明,并附损坏示意图和照片。

2)损坏原因分析必须详细准确,必须有计算、分析的过程和结果。

3)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充分可靠的依据,结论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模棱两可,更不能没有依据就下结论。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有规定是多少吗

5-10年。

1、承担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

2、承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路、桥工程的病害诊治;结构安全性检测及安全性、耐久性评估与鉴定;已有建筑物的加固设计及增层改造。

3、承担大型、复杂工程的现场工程监测与结构试验及高层建筑、高耸结构、特种结构的动力特性现场测试及数据分析工作。

4、承担建筑物震后评估与地震损伤分析。

5、承担酒店、宾馆、网吧等租赁经营场所的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

扩展资料: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5.房屋受损鉴定怎么进行

房屋质量鉴定可以咨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不能通过维修保证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按月租的两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附件1:房屋交付时的装修、家具设备、退货时的状况及违约责任附件2:附加装修、设备所有权及维修责任附件。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署的补充条款。

3、损坏不能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可以免征房地产税吗?B、纳税人因房屋大修而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屋大修前的房地产税。免征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地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填写相应税款。

扩展资料:

测试内容

1、该工艺的主要检测参数如下:

倾斜、沉降、裂缝、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对每个参数的检测一般是现场检测。

2、场外检查项目包括:

(1) 在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测中,采用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2) 在钢结构构件检测中,用钢抗拉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试件的抗拉强度,用钢弯曲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试件的弯曲变形能力。

(3) 在木材结构构件检测中,对木材的抗压强度、抗拉强度、顺纹抗剪强度、弯曲强度、弹性模量和横向抗压强度进行了测试。

检测过程:

1、初始测试:

(1) 取平均值作为初始监测值。

(2) 根据房屋的结构特点及影响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2、损伤趋势监测:

(1) 定期观察和记录房屋损坏的发生和发展。

(2) 及时分析监测数据,绘制变化曲线,分析变化率和变化累积值,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客户。

3、重新测试:

(1) 计算房屋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和倾斜度的总和。

(2) 分析了房屋损坏的原因,根据《房屋损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对房屋损坏程度进行了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青岛将开展爆炸事故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和受损评估

6.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具备房屋安全鉴定专业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前款所列房屋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受到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满十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满五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规定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能依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资料库,供公众查询。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

危险房屋的复鉴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负责。 经复鉴,属于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在危险房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同时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市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采取名录推荐方式。申请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

7.天津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8条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权属证书;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在备案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 危险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装饰装修。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务单位: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条 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管理服务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房屋修缮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缴存的维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条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因修缮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应当给予修复或者合理补偿。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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