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二手房买卖有关法律法规(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房产纠纷

长沙律师 2021-12-13 13:50

1.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2.与二手房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注意事项: 从现在二手房市场操作来讲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从规避风险角度来讲首先应该选择有品牌,操作比较正规的中介公司。另外建议大家在买二手房过程当中双手见面,现在北京市场有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吃差价的行为或者以某种形式,现在相对来说二手房是比较抢手的,有些热点地区甚至高达一比八,一比十,这个时候也有业主急于出售,有些公司就利用这个心里,用现金形式的押房,给了业主部分还款以后,根据业主原来签订的出售的全权代理这样一个协议,然后去公正。

很多买房人面对的时候只是房屋的中介公司,对房屋的具体状况不来宾,也没有见到真正的业主和卖家,这过程中就会发生比较大的价差,可能这套房子32万拿来,可能38万卖给你,实际上买卖双方都受到了损失,有些中介公司就利用这样的方式赚取差价。从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上这是违规违法行为,但是很多购房人不知道。

另一方面要看到明确的费用清单,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中介公司的佣金问题,手续费,有时候中介公司不给提供清单,只是这个房子拿到手一共多少钱,这个房子是怎么发生,有多少是房款,有多少是契税,印花税购房人是不知道的,这可能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包括原有物业,在实际看房的时候要了解原有物业的情况,以前的费用是否都结清,包括水电、煤、暖气,房产本身产权是否干净,有没有抵押或者问题,一个方面选择正确的中介公司,另外争取买卖双方尽量见面,另外实际看房了解这个房子的历史状况。

二手房的价格,北京市建委每半年会公布北京市公房再上市的指导价,大家可以在相关的网站查阅到,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可以查到现在可以查到去年各个区域的二手房的价格,这样可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动态。二手房和一手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的差异性非常大,选择一手房项目的时候,一般来讲可能就是几个户型,而且定价是开发商主导价格,所谓打一个折幅度是很有限,但是二手房交易标的物的离散性非常大,差异非常大,有80年代的房子,有90年代的房子一定要考察房屋的具体状况。

在市场交易来讲面对的不是开发商面对的原来小业主,价格是可以通过对价交易和商量的过程。

3.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4.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房产中介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2.12.10)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4.12.12)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02.01)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6.11.01)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1992.10.01)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02.13)

金融政策

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1998.05.09)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 1996.02.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9.12.01)

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北京市政府1999)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权籍管理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 1997.05.09)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设部 1992.04.21)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 1983.12.17)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 1991.01.01)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 1991.01.01)

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 1997.04.21)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4.04.01)

其它法规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 1992.01.01)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01.01)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 1996.03.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006.05.30)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05/13

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2002/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94/07/05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7/05/09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1995/07/31

5.请问二手房交易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bbs/TopicOther.asp?t=5&BoardID=32&id=4443 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操作步骤 对于想买房的人来说,如果说掏钱是“心痛”之事,那么办理繁琐手续就是“头痛”之事了。

无数买房者都高呼“清理手续”口号,渴望拿证“忽如一夜春风来”奇迹的发生。其中,由于二手房牵扯的各类关系较一手房更为复杂,办理“二手房交易”更是让人烦不胜烦。

记者日前就二手房交易问题采访了合富置业相关人士,该负责人以合富置业业务为例,对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操作步骤进行了盘点。 盘点一:商品房按揭贷款 商品房按揭贷款最早的一步是要对新的买家进行初评,预计贷款限额。

这一步由买家自己处理,同时和中介公司签署“三方买卖合约”;接下来,由按揭公司专员与买卖双方签订申请文件和贷款抵押合同等文件;之后,需要将这些文件提交相关银行,由银行批复贷款额;接下来进行交易过户和抵押登记,接着便是银行向原业主发放贷款;最后由银行将这些文件进行归档。 在办理这些手续过程中,一定要审清、确定申请贷款人的资格: 1、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大陆具有有效居留证件的境外、外国公民; 2、贷款期限与年龄之和不超过申请银行的相关规定; 3、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具还本付息能力; 4、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5、在贷款银行属下经办网点开立还款专用活期储蓄存折或信用卡; 6、所购房屋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且房屋不在拆迁公告范围内。

在整个商品房二手交易过程中,买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2、户口簿正本或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正本; 4、近一年来的收入证明(如单位收入证明、存款证明、有价证券及其他收入证明)。 业主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3、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4、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资料; 5、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6、户口簿正本或复印件; 7、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副本亦可)或未婚证明正本。

盘点二:房改房按揭贷款 房改房按揭贷款的业务流程及操作步骤,以及申请贷款人资格和买家提供的资料与商品房按揭内容类同,只是业主提供的资料有些不同,具体包括: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3、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4、单位同意该房产上市并加盖公章的《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所填写之表格不可使用复印件,一式一份); 5、单位加盖公章的《缴款明细表》复印件(上述缴款表如原产权单位未能提供,可到房管局申请调档,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6、《公有住房购房协议》; 7、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资料; 8、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9、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 10、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明副本或未婚证明正本。 盘点三:商品房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手续相对要复杂一些,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步骤包括: 1、首先签署中介公司的“三方买卖合约”,接下来是晒图(出测绘图),买家如果需要委托代办人,则需办理公证委托; 2、取晒图,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或委托人)到房管局递件,申请房屋买卖,当天由房管局收件,合富置业的负责人就这一点特别强调:房管局会现场进行查册核实房屋产权情况,并要求填写《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文件,核对资料无误后开据收件收据; 3、中介公司按收件收据上指定日期取税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税费并且与买卖双方(委托人)办理过户手续,最后由买家领取新《房地产证》。

在这当中,买家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已公证之《委托书》; 2、身份证原件、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业主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已公证之《委托书》; 3、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外籍人士及台湾人士提供护照、居留证; 4、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5、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盘点四:房改房一次性付款 房改房一次性付款的操作步骤及买家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商品房一次性付款是一样的,但是业主需要提供的资料就相对要多很多,具体包括: 1、拟卖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正本; 2、测绘图原件及复印件; 3、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用)证》及共有人对房地产买卖的书面意见; 4、单位同意该房产上市并加盖公章的《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所填写之表格不可使用复印件,一式一份); 5、单位加盖公章的《缴款明细表》复印件(上述缴款表。

6.谁知道关于二手房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注意事项: 从现在二手房市场操作来讲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从规避风险角度来讲首先应该选择有品牌,操作比较正规的中介公司。另外建议大家在买二手房过程当中双手见面,现在北京市场有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吃差价的行为或者以某种形式,现在相对来说二手房是比较抢手的,有些热点地区甚至高达一比八,一比十,这个时候也有业主急于出售,有些公司就利用这个心里,用现金形式的押房,给了业主部分还款以后,根据业主原来签订的出售的全权代理这样一个协议,然后去公正。

很多买房人面对的时候只是房屋的中介公司,对房屋的具体状况不来宾,也没有见到真正的业主和卖家,这过程中就会发生比较大的价差,可能这套房子32万拿来,可能38万卖给你,实际上买卖双方都受到了损失,有些中介公司就利用这样的方式赚取差价。从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上这是违规违法行为,但是很多购房人不知道。

另一方面要看到明确的费用清单,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中介公司的佣金问题,手续费,有时候中介公司不给提供清单,只是这个房子拿到手一共多少钱,这个房子是怎么发生,有多少是房款,有多少是契税,印花税购房人是不知道的,这可能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包括原有物业,在实际看房的时候要了解原有物业的情况,以前的费用是否都结清,包括水电、煤、暖气,房产本身产权是否干净,有没有抵押或者问题,一个方面选择正确的中介公司,另外争取买卖双方尽量见面,另外实际看房了解这个房子的历史状况。

二手房的价格,北京市建委每半年会公布北京市公房再上市的指导价,大家可以在相关的网站查阅到,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可以查到现在可以查到去年各个区域的二手房的价格,这样可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动态。二手房和一手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的差异性非常大,选择一手房项目的时候,一般来讲可能就是几个户型,而且定价是开发商主导价格,所谓打一个折幅度是很有限,但是二手房交易标的物的离散性非常大,差异非常大,有80年代的房子,有90年代的房子一定要考察房屋的具体状况。

在市场交易来讲面对的不是开发商面对的原来小业主,价格是可以通过对价交易和商量的过程。

7.有关二手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为了加强对二手房销售的管理,维护二手房市场的秩序,保障二手房交易中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各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多部与 房地产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购房者在遇到相关的法律困难时 可以进行参考。

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 正。

该法共有七章,分别为:总则;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 产权属登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该法是调整二手房买卖的基本法律。

2。 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该规定于2001年7月23日由建设部第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22条,目的是加 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6年1月8日由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并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对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中 介业务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3)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建设部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 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担保法》,于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 8月15日颁布实施的。 该办法对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抵押房地产的处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 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4)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1999 年4月19日由建设部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2日建设部令第69号 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 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知》及有关规定制定的。(5) 《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1994年11月11日由国 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并于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确立了管理原则,对价 格评估、监督与监测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物权法》颁布以后,二手房也成为其重要的调整对象,对二手房的争议 与纠纷可以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针对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出现的 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过相应的批复。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对于完善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8.我国房屋买卖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

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

9.二手房买卖的法律规定 哪些房子不能买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购二手房,不仅仅是因为其低廉的价格,相对于新房来说二手房的投资性能也是吸引大家购买的主要原因。那么对于二手房来说,哪些房子是不能交易的呢?对此大家可能会存在一些疑惑,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介绍一下,二手房哪些能买,哪些不能买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二手房,不能买卖: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了一些禁止销售的二手房,想要避免买二手房的风险,购房者还需对此有所了解。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不能进行买卖的二手房,大家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后,在选购二手房时,首先应该审查一下房子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然后再进行二手房交易,相信能够帮助大家规避一些风险,避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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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二手房买卖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延伸阅读
  • 购买二手房要注意哪些产权问题

    一、产权交易是否有限制,房屋产权交易是否有限制的这一点主要指的是:房屋是否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否为集体或划拨、是不是安居用房等影响上市交易的情况。就比如:军产、院(医院)

  • 二手房产买卖合同

    二手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卖方):甲方(卖方):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身份证号:乙方(买方):乙方(买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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