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前后房产归属认定房产纠纷

武汉律师 2021-12-13 13:50
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首先可由男女双方之间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及婚前房屋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若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作为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的原则处理,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若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进行判决。若当事人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离婚时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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