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资金监管法律法规(二手房买卖中的资金监管)房产纠纷

吴律师 2021-12-13 13:50

1.二手房买卖中的资金监管

不知道你在那个城市 提供北京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摘自首都之窗-政务信息) 【文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4-15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统称“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

同时,建立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实施划转,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第四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与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由保证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发给买房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向卖房人出具《转移登记办结单》。卖房人持办结单到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办理。 第六条 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房屋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三)在存量房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存入100万元保证金; (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证金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监管,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的同时将保证金存入签约商业银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所有权属于保证机构,存续期间,开户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息并返还给保证机构。

第八条 保证机构在从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中介协会具体承办。

第九条 保证机构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条 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持有关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

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的名单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并链接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北京建设网()”公布。 第十一条 中介协会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

存量房买卖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办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 第十二条 中介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对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加强监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应支持并监督中介协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保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可向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严格查处存量房买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纪行为。中介协会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保证机构有违反本规定或侵害存量房买卖当事人权益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该机构“专用账户”备案。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试行。

凡2007年4月15日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均应按本暂行规定划转交易结算资金;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申请办理,逾期未申办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以上文章摘自首都之窗-政务信息) 4月15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即将实施。

卖房人怎样才能顺利拿到房款?4月10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操作规范》(试行)明确,卖房人从银行专用账户中提取房款前需做好以下“规定动作”:拿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放的“办结单”,然后向保证机构提交“办结单”,保证机构通知银行将专用账户内资金划转给卖房人。而以往卖房人只需拿到中。

2.《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内容是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四区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是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建立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设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工作。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且应当具备规范运营能力、资金监督管理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省、市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即为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交易结算资金信息的即时传递与交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指由买卖双方(含经纪机构)与监管银行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并由监管银行上传网签合同信息至监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在房产交易、登记办理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方将购房的自有资金和银行的贷款资金划入监管银行的监管专用帐号,委托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在完成房产交易、登记后,资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给卖方。第四条 监管银行配备好相应设备,方可申请办理“石家庄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开通及认证。

第五条 监管银行在接受存量房交易网签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产及其土地的权属等信息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不得接受网签委托。

第六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可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签订网签合同。第七条 买卖双方经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买卖双方、经纪机构到监管银行签订网签合同,并由买卖双方、经纪机构书面委托监管银行上传网签合同信息至监管机构。

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可直接到监管银行签订网签合同,买卖双方书面委托监管银行上传至监管机构。符合免除资金监管条件的,买卖双方可直接到监管机构签订网签合同。

第八条 网签合同内容应完整详实,申报的交易价格应为实际交易价格,并作为办理交易、完税和商业银行贷款的依据。第九条 在办理交易、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解除网签合同的,由网签合同买卖双方和监管银行达成一致,共同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全额购房款(含首付款、贷款,不包含定金和办理房产交易、登记的各项税费)。交易资金均通过监管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划转。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如遇司法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机构有义务证明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性质。第十三条 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买方为全额付款的1.买卖双方可选择到监管银行进行网签,也可以直接到监管机构办理网签。

购房人依据网签合同将全额购房款打入监管账户。2.买卖双方持网签合同、身份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到监管机构办理资金监管确认和交易手续,并领取交易告知单和划款通知单。

经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3.房产买卖双方持交易告知单等资料交纳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4.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依据划款通知单及电子信息指令,自房产转让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将监管的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二)买方需办理住房贷款的1.买卖双方持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放贷的,由贷款银行确定首付款和贷款的数额,向买方出具贷款审批告知单,同时买卖双方向贷款银行出具可以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委托书。

经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买卖双方、经纪机构到监管银行签订网签合同,并由监管银行上传网签合同信息到监管机构。

购房人依据网签合同信息先将首付款打入监管账户后,贷款银行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部分打入监管账户。2.买卖双方持网签合同、身份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到监管机构办理资金监管确认和交易手续,并领取交易告知单和划款通知单。

经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3.房产买卖双方持交易告知单等资料交纳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4.贷款银行根据联网信息和委托书领取。

3.天津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实施

9月24日,《天津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正式施行。

在全国率先推行存量房资金监管的“天津模式”整合调整了相关规定。记者连日来从天津市多家二手房中介获悉,市场各方反应比较平静。

据市国土房管部门人士介绍,凡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俗称二手房)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首次明确了“存量房”的概念,交易税费不纳入资金监管等内容。

新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天津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本市多家二手房中介,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对二手房买卖方没有产生影响,相对于资金监管,人们的关注点仍在价格走势上。

许多中介工作人员反映近期买房人寥寥,而大多数业主对于挂牌房屋出售也抱着“打持久战”的心态。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人士认为,今年以来不断深入的宏观调控政策表明政府正在有力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趋势,显示国家宏观调控的信心及决心,这也使得购房者对房价下降的主观预期更加强烈,对楼市持续观望,谨慎成交。

4.存量房资金监管要怎么办理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保障制度,没有强制性,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需求进行使用,最形象的例子就是买卖物品时的支付宝。

如果二手房交易的房屋尚有未还清的贷款,而卖家享用买家的首付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后在过户房产给买家。买家担心卖家把这笔钱用作他用,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双方就可以使用资金监控。资金监管是把购房人已经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只能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这样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顺利和安全。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

1、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全款:

①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②买方在店铺(资金监管核心提供)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XX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③店铺、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④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2、二手房款资金监管??首付款(贷款):

①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②XX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

③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④买方在店铺使用POS机刷卡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⑤店铺、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⑥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

⑦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二手房不做资金监管的风险:

1、如果交易双方不做资金监管,坚持自行交付房款,或将面临的风险有:卖方无法取得全部房款;买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无法追回已支付的房款等。

2、在不做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当买方全款购房要求提前过户且尾款延迟支付时,卖方存在极高的风险。比如:如果买方只有极少的自由资金,又想通过购得房屋抵押贷款获得资金,从而实现滚动购买多套房屋,此举极容易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卖方无法收回尾款,同时房屋产权已过户而失去房屋所有权。

3、在不做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如果卖方的房子仍有抵押,想用买方的资金(首付款)解除抵押,存在的风险有:第一种可能是卖方将买方的资金挪作它用,导致房子不能如约解除抵押,导致无法顺利过户;第二钟可能是卖方的房子实际存在多笔抵押,买方支付的资金仅能解决其中部分抵押款,导致房子解除抵押被延迟,对于买方来说轻则延迟交易,重则钱房两空。

5.二手房资金监管有哪些注意事项

资金监管,(源自Escrow),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到房产交易过户完成,一般需要1至3个月的时间,房产交易中存在“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问题,如果对交易资金没有任何监管措施,很容易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只有采取资金监管和资金托管这两种方式才是真正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这两种模式都是通过银行的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的冻结,在没有买卖双方约定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员均动用不了资金。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房款交割模式,都会让资金划转存在一定的风险。

6.南京存量房资金监管政策是什么

原来存量房交易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办好《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交易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后,买方提供网上备案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流程为:在交易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后,买方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贷款审批完成后,买卖双方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交易过户完成后,贷款银行审核相关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相关信息,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管理。

7.南京存量房资金监管政策是什么

原来存量房交易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办好《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交易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后,买方提供网上备案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流程为:在交易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后,买方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贷款审批完成后,买卖双方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交易过户完成后,贷款银行审核相关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相关信息,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管理。

8.存量房交易结算必须通过资金监管吗

资金监管是采取自愿的选择,没有强制性。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指定的银行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在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可以申请资金监管,通过“存钱??交件??领证??取钱”这个简单的程序,这种付费方式在与普通二手房过户环节相比,在没有增加其他手续的情况下,确保了二手房买卖双方房屋权属和资金的安全,真正做到“钱证两清”、防范风险,对交易双方来说具有省时省力、安全放心、领证快捷、取款及时的众多优势,如果交易双方并不熟知或者是存在资金交付风险,不妨选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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