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可能你已进入拆迁“圈套”?拆迁安置

牡丹江律师 2021-12-24 01:20

承诺只为被征收人服务

 近年来,拆迁工作的推进可谓轰轰烈烈,为加快拆迁效率,拆迁方的手段伎俩层出不穷。面对拆迁户拒签补偿协议,拒绝房屋拆迁的情况,拆迁方一般会选择逐个击破,利用部分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小施恩惠,加上威逼利诱,诱导百姓签下协议。作为专业的拆迁律师,今天将针对这种现象为大家进行剖析,教您如何避免落入这些拆迁圈套!

奖励金

拆迁方为完成拆迁任务,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经常会利用搬迁奖励作为诱饵,往往奖励越高期限越短。律师提示大家,切勿冲动签下补偿协议,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自己房屋应当补偿的数额,以此来决定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羊毛出在羊身上,不可轻信拆迁奖励之说,根据规定应当拿到的补偿被拆迁人都有权利进行争取,任何机关部门都不能进行克扣。

拿政策说事

为了给拆迁户施压,使其尽快签下补偿协议,拆迁方经常以政策来说事,“政策是这样规定的,政策要求是这样……”被拆迁人不懂法,当听到拆迁方这样的说法,很容易轻信并妥协。律师提示大家,这些所谓的“政策“大部分是为了推进拆迁效率制定的,是地方官员的个人决策,随意性很强。

为了压缩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不少拆迁方便拿政策说事来辩驳被拆迁人,地方政府所谓的拆迁政策,自然是为了其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为了行使其职权和方便其管理所用。但是,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各级行政部门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任何超越法律的界限都是违法的。面对拆迁人拿出的“政策“,被拆迁人切不可就此妥协!  

补偿协议漏洞百出

在这场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博弈之中,被拆迁人非常容易陷入对方设置的陷阱之中,有一个重要原因: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并不熟悉!虽然补偿款是大家最关心的内容,但被拆迁人却并不清楚如何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其中协议需要具备的内容更是知之甚少。

在此,律师为大家总结签订补偿协议对于相关补偿细节的注意事项:

1、   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明确,否则不签字!

2、   补偿的具体内容(包括补偿方式、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完整不签字

3、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没有体现不签字!

4、   口头应允的优惠条件未体现于纸面上不签字!牢记口说无凭!

5、   涉及限制被拆迁人行为、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不签字!

房子是违建?拆迁方口说无凭!

不少拆迁方以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来提高拆迁效率并减少拆迁补偿。当房子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时,不少被拆迁人自认理亏,以为房子被拆除也理所应当,殊不知这是被拆迁方的惯用伎俩和手段。

在农村地区,拆迁方经常以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为由将被拆迁人的房子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拆强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于法无据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非仅有任意机关和个人确认即可。律师提示大家,强制拆违行为必须以拆违决定为依据。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后,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才有实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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