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院应当通过预估土地价值并核减抵押贷款金额后根据剩余价值判断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拆迁安置

长沙律师 2021-12-23 06:43

来源:法门囚徒

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关于已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因不排除保全申请人通过强制执行受偿的可能,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预估土地价值及核减抵押贷款金额,查明该部分土地剩余价值,进而对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作出认定。

案件索引

《云南水投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福地产、蔡福林执行异议案》【(2015)执复字第51号】

争议焦点

查封标的存在抵押时如何判断超标的查封问题?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云南高院所查封国福公司主要财产,系该公司名下九处土地使用权。关于已施建房屋并开始销售的五处土地使用权,保全申请人难以通过强制执行受偿,云南高院异议裁定已认定该部分土地价值不应纳入查封标的数额,但是,对该五处土地使用权继续查封,是否确有必要以及继续查封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云南高院的异议裁定并未作出明确认定。关于已设定抵押的三处土地使用权,因不排除保全申请人通过强制执行受偿的可能,云南高院应当通过预估土地价值及核减抵押贷款金额,查明该部分土地剩余价值,进而对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作出认定。因此,云南高院的异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当重新审查,对所查封国福地产财产逐项估算,进而对本案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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