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赢一场不可能赢的硬仗,让拆迁黑手无处遁形!拆迁安置

云南律师 2021-12-17 17:16

 

胜诉公告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征地拆迁,是由律师代理的行政案件,且为群体性纠纷,案件处理模式为“申请+诉讼。”

  案情特殊且复杂:

  一、本次诉讼涉及的信息公开内容为“房屋征收的分户补偿情况”,牵扯到群众密切关注的“公平补偿”和比较敏感的“暗箱操作”问题,因此各种阻力干涉较大,司法实践中很少胜诉。

  二、作为被告一方的拆迁人即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庭审十分蛮横,无法无天,庭后居然撸起袖子手指被拆迁人狂妄叫嚣,并与原告方发生肢体冲突;

  三、律师不惧恐吓和威胁在庭审中进行了强有力的辩护。

  四、由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管辖,法院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本案虽为一审,但合议庭却罕见的由7人组成,且组成人员均为法官;

  五、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众多,社会关注度较高;

  六、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使当事人的正义得以伸张!

  【律师办案感悟】

  谁说“胳膊拗不过大腿”?没有比拼过,就不要妄下结论。一个正在法治建设中的国家,再粗的大腿都要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法律是把锋利的武器,关键在于你会不会用,怎么用。有些人喜欢传播失败,不是因为法律的无能,而是其作为无知者的盲目自信。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辽*行初*号

  原告金某,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该区政府行政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XX,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不服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年*月*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石*,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不存在为由向原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违反上述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要求被告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因此被告以原告申请的分户补偿情况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申请的分户补偿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原告公开**地块房屋征收的分户补偿情况。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昱

  审 判 员  徐铁军

  审 判 员  宁 伯

  审 判 员  刘 岩

  审 判 员  柳 红

  代理审判员  兰 波

  代理审判员  车承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子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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