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确权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拆迁安置

律师网 2021-12-13 13:50

1.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国土资源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证书等法律文件为依据,确定村、组等发包主体和土地所有权界限;如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原发包方发生撤销、合并的,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确定撤销、合并前后发包方名称、地界等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期签订的农户土地承包合同、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建立的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法律文件为依据,确定土地承包方权属关系。

以农户家庭户籍、婚姻证明等法律文书为依据,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权属关系。

2.农村土地确权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3.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扩展资料:

2019年开始,有四类人将享受不到土地确权这些福利:

第一类:户口迁出农村的人。现在农民都有钱了,不少农民在城里买了房子,举家迁移,户口也从农村迁到了城市,一跃成为城里人。

但是想要享受农村土地带来的权益,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农村户口。没有农村户口,就没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就享受不到土地红利了。

第二类:土地尚未确权的人。农村土地确权结束了,如果这次错过确权时间,想要再确权的话,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而且,未确权的土地还将会被国家强制收回,到时候农民可就亏大了。

第三类:没拿到确权证书的人。土地完成确权后,国家会给农民颁发土地确权证书。可不要小看了这个证书,国家每年都会下发很多农业补贴,大部分都需要凭借土地确权证书才能领取。

未来土地价值上升,土地确权证书也将变得更加重要。所以,农民完成确权后,不要忘记领取确权证书。

第四类:没有分到土地的人。很多新生代农民从出生到现在,都没有分到土地,且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将延长三十年,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这些人还是分不到土地。

农村土地确权就要结束了,到时候,土地的价值将会慢慢得到释放,相应的土地红利也将越来越多,但是都跟这些人都享受不到。所以说,这类人的损失是巨大的。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4.农村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律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5.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文件政策依据 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6.农民对现有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是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把握基本原则,守住政策底线,积极稳妥推进。

依法规范的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成为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对相关矛盾纠纷,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运用调解仲裁等途径妥善解决。

保持稳定的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地块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和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对承包地四至范围内的调查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收回重分或留作集体机动地使用。

民主协商的原则。要坚持以农民群众认可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土地调查、丈量、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要由村民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结果要得到农民同意,不得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搞强行推动。

“确地”为主的原则。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省都要坚持以确地方式确定农户承包权益。凡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地确权到户。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少数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明确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股确权不确地,但必须经过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要经村民协商一致,县乡审核,报省市备案。确股确权登记颁证的程序和办法,应参照确地确权要求进行。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简便易行、群众认可的方法,搞准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矛盾较多的地方,应先调处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一时无法解决的,可暂缓进行。

地方负责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实行省市统筹安排,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乡村具体承担,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农村稳定的责任,制定应急方案,将问题化解在地方,消除在萌芽状态。

7.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铁路留用地办法》等。

相关法律:《城市规划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文物保护法》。 除了上述法规之外,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赋予的职责,根据各地在土地利用、开发、保护和经营方面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了有关土地权属、利用、开发、保护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文件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9.农村土地确权按什么标准确权

确权原则: 1、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2、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4、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5、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6、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按照证据依据确权,具体如下: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扩展资料: 1、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2、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3、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呢

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3和2014年福建省委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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