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公示法律法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法律条文是什么)拆迁安置

东方律师网 2021-12-13 13:50

1.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法律条文是什么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3.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其安置相关法律有哪些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详细的介绍。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

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

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没有,这个不是真的,最近我正在对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立法研究,起草了一个,大家可以看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法(赵健版)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zhaojian 发布日期:2011-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权做出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后两年内未予以实施征收的,对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职责。

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有职责监督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对房屋产权人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应该遵循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七条 在土地征收对被征收人实施补偿过程中,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举和投诉,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及时调查事实,切实维护房屋征收的秩序和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土地征收对房屋补偿与安置应该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国家可以对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予以补偿: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审批前应该在征地范围公告,公告内容应该包括预征地的范围、征地的用途、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有征地异议的,有权要求听证,具体听证程序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综合听证意见后连同听证资料上报给土地征收审批机关,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土地征收的批文。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经审批后,由当地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文件的内容作出公告,并将该审批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审批文件公告后,当地国土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与被征收人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该包括:征收的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址户型和房号、过渡费支付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征地范围内,达成协议已经超过90%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被征收人下达腾地决定书。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腾地决定书有权在送达后60日提出复议或者在送达9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对腾地决定书既提出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腾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房屋补偿与安置分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对补偿安置方式作出选择。

第二十一条 房屋置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同等面积置换,被征收房屋与所置换房屋区位有区别的,按照不同区位房产市场价值互补差价。 第二十二条 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公告前用于经营的,补偿按照营业用房使用年限按照市场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征收人享有除建筑物外的土地使用权应该予以补偿,应该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扣除建筑重置成本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被征收人的房产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和规划手续的,或者在土地征收前两年前已经建成的房产,应该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地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应该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5.最新有关土地赔偿的法律法规

《2015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 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2) 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3) 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4) 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 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 林业设计费。

7.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

征收补偿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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