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汇总(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法律法规有哪些)拆迁安置

律师网 2021-12-13 13:50

1.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法律法规有哪些

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法律法规 1、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5、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地拆迁工作流程 1:经研究确定征地拆迁范围 会商相关部门制定最终征地拆迁范围。

(此项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2:前期摸底调查 (一)经研究确定拆迁范围后,报请乌海市人民政府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同时,拆迁人应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及其它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分户,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房屋出租、交换、抵押,水、电、气、电视、通讯线路安装等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做好拆迁区域和安置区域的总体规划。 (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人负责 )3:采取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招商引资等方式,做好资金保障。

(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人负责) 4:拆迁工作人员对拆迁范围内有关地籍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宗地情况调查表》内容包括居住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宗地面积、房屋建构物面积、是否同意拆迁等,建立每宗地档案,绘制工作图。 拟写调查分析报告。

(在调查中有80%以上的被拆迁户同意拆迁,可以准备发布拆迁公告)。(此项工作主要由所辖街道办事处负责、拆迁人协助) 5:拟定拆迁方案。

根据拆迁区域情况的不同,制订适合本区域的拆迁方案(此项工作主要由拆迁人负责)。

2.最新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哪些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3.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那么这法律上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主要有哪些?请看下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扩展资料:拆迁的意义: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 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2) 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3) 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4) 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 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 林业设计费。

5.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城中村”集体土地批准征地、房屋拆迁涉及哪些法律文书? “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否需要《房屋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 回复:你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按照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地方政府应对征收土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您提到的《房屋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在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中并无明确要求。

具体情况请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耕地保护司)。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没有,这个不是真的,最近我正在对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立法研究,起草了一个,大家可以看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法(赵健版)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zhaojian 发布日期:2011-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与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权做出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后两年内未予以实施征收的,对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职责。

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有职责监督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对房屋产权人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应该遵循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七条 在土地征收对被征收人实施补偿过程中,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举和投诉,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及时调查事实,切实维护房屋征收的秩序和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土地征收对房屋补偿与安置应该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征收程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国家可以对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予以补偿: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审批前应该在征地范围公告,公告内容应该包括预征地的范围、征地的用途、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有征地异议的,有权要求听证,具体听证程序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综合听证意见后连同听证资料上报给土地征收审批机关,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土地征收的批文。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经审批后,由当地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文件的内容作出公告,并将该审批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审批文件公告后,当地国土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与被征收人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该包括:征收的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址户型和房号、过渡费支付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征地范围内,达成协议已经超过90%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被征收人下达腾地决定书。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腾地决定书有权在送达后60日提出复议或者在送达9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对腾地决定书既提出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腾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房屋补偿与安置分房屋置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对补偿安置方式作出选择。

第二十一条 房屋置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同等面积置换,被征收房屋与所置换房屋区位有区别的,按照不同区位房产市场价值互补差价。 第二十二条 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公告前用于经营的,补偿按照营业用房使用年限按照市场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征收人享有除建筑物外的土地使用权应该予以补偿,应该按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扣除建筑重置成本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被征收人的房产未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和规划手续的,或者在土地征收前两年前已经建成的房产,应该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地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应该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7.征地拆迁中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法律如何制定是一回事,法律如何运行又是另外一回事。

在中国,中央可以立法,地方也可以立法;可以对宏观大事项立法,也可以对微观小事项立法;可以立新法废旧法,也可以新旧法同时运行。这就对法律适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这里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其特定的语义??当两部或两部以上的法律对同一事项进行了规定,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 在当前立法活动较为频繁的中国,某一事项,尤其是关乎国民福祉的基本事项,往往不同主体会在不同时间,从不同角度与高度对其进行规制。

这就使我们面临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当不同法律的规定之间有些出入时,我们该如何取舍。可以说,法律适用是一门学问,涉及到我们对法的理解是否深刻,也是法实践中必须妥当解决的问题。

否则,立法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司法、执法必然陷入一片混乱。 关于法的适用,不需要具备多高的法学素养,稍微具备一些法律常识的人,就应该对下面这个规则有所了解: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这可谓法律适用领域的金科玉律,我们拆迁律师更是耳熟能详。 简要明确一下上述规则的内涵,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本文的主旨。

所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位阶在上的法律效力高于位阶在下的法律。法律根据制定主体不同,位阶上是有高低之分的。

举个例子,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法律被叫作“基本法律”,而由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法律则被称为“行政法规”。 相较而言,前者的位阶要高于后者。

实际上,前者的位阶在中国处于金字塔的顶端;所谓新法优于旧法,则更易于理解,即后制定的法律相较于先前制定的法律,优先适用;最后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法是指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的专门法律,一般法则反之,只对该事项作出轮廓性的勾画。

比如,《高等教育法》相对于《教育法》来说是特别法,当涉及到高等教育有关事项的规制时,依据前者居多。 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

因为上述规则在适用中有很多要点需要注意。下面就拿征地拆迁领域举例,明确其法律适用的逻辑。

先抛出一个问题:上述法律适用规则本身是否有位阶之分?换句话说,碰到法律适用问题时,我们是优先考虑其位阶,还是优先考虑其新旧,亦或是其适用范围?我的理解是,位阶问题具有优先性。 在征地拆迁领域,当碰到法律冲突需要进行法律适用时,首先就应当考虑位阶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不言自明的。《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可以说,新旧法与一般特殊法的适用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既然是同一个机关,就不存在位阶之分。

所以,若法律之间存在位阶之分,就没有上述规则的适用余地,此时就应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这两条规定明确确立了上位法的权威地位,其没有设置任何例外情况,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出现下位法僭越上位法的情况。 当发现征地拆迁冲突法规之间不存在位阶之分,此时就应当考虑谁是新法,谁是特殊法。

那么问题又来了。若新法为一般法,旧法为特殊法,那又该如何处理呢?新法与特殊法有没有位阶之分呢?答案是否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同样是《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这是对上述所提问题的集中回答。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处理征收拆迁案件时,遇到法律冲突需要进行法律适用时,首先要分析,是否存在位阶问题,若存在,直接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当上下位法不冲突时,下位法基本上是在更小的适用范围对上位法的细化,此时适用下位法不与该原则冲突,合法合理);若不存在位阶之分,谁是新法就适用谁,谁是特殊法就适用谁;若存在新法与特殊法相互纠缠的状况,就按照前述规则进行决断。 可以说,上述规则在法律条文构成的交通网络里,犹如信号灯一般,保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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