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安置

上海律师 2021-12-13 13:50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承包地的出租和转让都属于土地流转,但是,出租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国家法律对此要求的条件和手续不同。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土地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同时,流转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2)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 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3)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 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老王如果要转让离家太远的5亩的土地,需要发 包方也就是村里的同意,不能擅自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一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比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人耕种了20年后将该土地转包,那么转包的期限不能长于10年。转包合同签订的转包年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二是,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土地的原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借流转而改变承包地的原有用途。承包地应当用于种植业等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比如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4.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最新国家政策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法律问题

一、关于土地流转的概念分析 1。

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先澄清广义的土地流转与当今社会上焦点谈论的土地流转的界限区别,广义的土地流转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土地与房屋的出租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 土地征收是国家强行实现集体土地到国有土地的转变,土地出让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取得权利的设定,土地转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

而大家热议的土地流转仅仅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把它称之为狭义的土地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 为此可以界定一下这两个概念。

广义的土地流转是指凡是依法引起土地物权变动关系发生的行为。狭义的土地流转是指依照土地承包法引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的行为。

它受“三个不得”的限制。实质上通俗说流转就是易手、换人。

2。关于农村土地的含义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这里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国有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必须是农用土地。也就是研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及的土地。

这种界定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作出的。而十七届三中全会所指的农村土地除包括上述农村土地之外还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它是与城镇土地的对称。

它是根据土地的坐落位置来界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正在立法阶段,有望年底就能出台。

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有形的建设用地市场已成为可能并即将变为现实。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与建立城乡统一有形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不同的两个市场,使用的交易规则有本质的区别。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相关概念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可见转包的期限至少为一年以上。)

2。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

6.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1。

其他方式的承包人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也称“其他方式的承包”。

其他方式的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户、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都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目的的生产经营。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物权取决于其是否登记。

在界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时,要做具体分析。而具体分析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和《物权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所确立的划分标准:“经依法登记”,如果经过依法登记,则具有物权性质;反之,与普通合同债权无异。

3。《物权法》本条所称“荒地等农村土地”的范围须依相关规定界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6月1日《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规定,“四荒”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4。

不得作为“四荒”土地进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范围。 下列土地不得作为“四荒”土地进行承包:(1)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2)属于国家所有的未利用土地;(3)有林地,其中农民的自留山、责任山也属于林地,不在“四荒”之列;(4)“四荒”的承包不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下资源(如矿产)和埋藏物;(5)土地的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作为“四荒”承包。

5。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证书,即《物权法》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6。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抵押的流转方式。 这些土地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生产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支付的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市场原则确定的,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允许按照市场原则和物权原理流转。

7。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不含转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相对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承包方和受让方都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没有将“转包”作为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8。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 这里所说的入股,主要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以股份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

另外,入股的对象可不限于承包人之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入股;入股的目的不一定局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也可以参股联营,从事农产品加工、运销等。 9。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即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流转行为一般无效。

7.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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