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承租人能否设立居住权?房产纠纷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可以设立居住权,但设立居住权期限不能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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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字( )第____号合同鉴证编号:___字( )第__号甲方(发包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现地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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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jQuery331013068682983975055_1693400088438?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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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范本二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范本二____先生:就您租用之本人拥有合法产权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租赁事宜,本人致函如下:一、根据您与本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表明: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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